案例普法
新房装修完毕还未入住,就因楼上住户家漏水受损,该由哪个来承担赔偿责任?
案件详细情况居住在30楼的潘女性和31楼的杨先生系上下楼邻居关系。
2020年4月十日,小区物业将31楼房子出货给杨先生。次日早上,物业职员发现潘女性的房子漏水。
通过实地查询得知,31楼房子内进水管出水,进水管没安装堵头,杨先生家里水管阀门呈开启状况,积水漏至楼下的潘女性家里,导致室内装修和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损。后因协商未果,潘女性将杨先生、物业及开发商诉至法院。
经鉴别潘女性的房子修复成本为14余万元支出鉴别费1万元房地产内未鉴别部分的物品价值法院酌定为4.4万余元物业费损失4000元
法院经审理觉得
承认该房子不符合开启水井房水阀门的条件,但水井房阀门却呈开启状况,导致了本案漏水事故。
开发商方面
出货的31楼房子室内入户水管没安装堵头,存在安全隐患。
业主方面
应当检验房子水平后接收房地产,但31楼业主杨某在交房当日并未查验房子,未尽到小心的管理责任,其对漏水事故的发生亦有肯定过错。
据此,法院酌情确定:
一审判决后,物业、开发商不服,提起上诉,中院觉得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了解,适使用方法律正确,保持原判。
法官说法
法官庭后表示,侵权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,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别人民事权益导致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本案中,开发商出货的房子不符合出货标准,且未就可能存在的隐患向业主尽到相应的提示和告知义务,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人应尽的义务,房子所有人未尽到小心的管理职责,因此应一同承担赔偿责任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民法典